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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俞岳夫与陈福娟、陈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岳夫,陈福娟,陈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775号申请执行人俞岳夫。被执行人陈福娟。被执行人陈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岳夫与被执行人陈福娟、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福娟、陈伦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7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