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俞岳夫与陈福娟、陈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岳夫,陈福娟,陈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775号申请执行人俞岳夫。被执行人陈福娟。被执行人陈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岳夫与被执行人陈福娟、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福娟、陈伦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7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