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刘思凯与肇庆市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思凯,肇庆市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财保12号申请人:刘思凯,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0620。被申请人:肇庆市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莉樱。肇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刘思凯与被申请人肇庆市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肇仲案字11号】,申请人刘思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价值合共人民币14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市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肇庆市古塔南路2号六合台别墅区C7幢及C2幢房屋,肇庆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向本院出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将该申请提交本院裁定并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提交编号为PZDM2016441200000000018保函为申请人刘思凯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思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市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肇庆市古塔南路2号六合台别墅区C7幢房屋(产权证号:02000451**)。二、查封被申请人肇庆市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肇庆市古塔南路2号六合台别墅区C2幢房屋(产权证号:02000451**)。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保全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对被保全财产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 邓杰明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