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二庆与陈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庆,陈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436号原告杨二庆,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永锋、刘康正(实习),河南亚飞律师事物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晨,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二庆与被告陈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永锋、刘康正(实习)、被告陈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二庆诉称,被告承接了兰考县九润泓郡小区的建筑工程,2015年7月份雇佣原告等人在3#、7#楼建筑工地干活,原告等人干了几个月。被告却一直拖欠工资,经原告等人多次追要工资,被告至今未支付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4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晨辩称,欠工人工资是事实,但是已经代发的一部分工资应当扣除,实际欠工资没有那么多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二庆2015年在被告陈晨承接案外人刘亚辉承包的兰考县九润泓郡小区建筑工地打工,经结算工资,2015年10月16日被告陈晨为原告杨二庆出具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九润泓郡3#、7#楼工作工资款叁仟壹佰捌拾元整(¥3180.00元)其中包含7#楼移装吊篮2个工合计260元.陈晨。”之后,被告陈晨在欠条上注明“同意支付”,2016年2月2号案外人刘亚辉在该欠条上注明“代领杨二庆壹仟柒佰肆拾元整(1740元).领款人杨二庆”。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款,被告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44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到工资款的欠据,证实双方劳务关系成立,作为获得劳务人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辩称案外人刘亚辉代付给工人工资1740元,经过其签字同意,应予扣除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440元。案外人刘亚辉与被告陈晨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如因代付工资款部分,双方产生纠纷,案外人刘亚辉可另案起诉。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晨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二庆劳动报酬14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晨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于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歆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