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秦昌明与杨继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昌明,杨继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765号原告:秦昌明。被告:杨继山。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昌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继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昌明撤回对被告杨继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伦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