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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秦昌明与杨继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昌明,杨继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765号原告:秦昌明。被告:杨继山。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昌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继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昌明撤回对被告杨继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伦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