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本区宁远堡镇马家岸村*组村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南省上蔡县人,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房屋租赁款7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 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