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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伏喜诉张学龙、张党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伏喜,张学龙,张党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260号之一申请人杨伏喜,男,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张学龙,男,住佳县。被申请人张党校,男,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伏喜诉被申请人张学龙、张党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学龙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登记在任玉花和被申请人张学龙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三年。二、被申请人张学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荟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