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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段建华诉被告郑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华,郑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08号原告段建华,男,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郑经利,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段建华诉被告郑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建华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