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段建华诉被告郑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华,郑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08号原告段建华,男,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郑经利,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段建华诉被告郑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建华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