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殷梅红与苏筱,李国华,新疆澳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梅红,苏筱,李国华,新疆奥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殷梅红,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苏筱,女,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李国华,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新疆奥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奥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梅红与苏筱、李国华、新疆奥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殷梅红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6)新01执他6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苏筱、李国华、新疆奥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筱、李国华、新疆奥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263794.80元(其中含执行费3799.92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筱、李国华、新疆奥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筱、李国华、新疆奥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鹏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锡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