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220号原告魏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2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