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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郝会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郝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1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兴君,任局长。委托代理人:乔祥、赵建川,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郝会忠,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申请执行人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辛国土资罚字[2015]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辛国土资罚字[2015]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由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405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玉振审判员  郭宁宁审判员  马青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呼万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