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姚新良与高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新良,高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姚新良。被执行人:高海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海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姚新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新良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海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