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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赵晓培、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赵晓培,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791号原告张彩霞,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被告赵晓培,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被告贾丽,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霞诉被告赵晓培、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