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赵晓培、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赵晓培,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791号原告张彩霞,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被告赵晓培,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被告贾丽,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霞诉被告赵晓培、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