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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聂利强、李明、李贵友、李国、王振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聂利强,李明,李贵友,李国,王振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7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被告:聂利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明,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贵友,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国,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王振有,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告聂利强、李明、李贵友、李国、王振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负担174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