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民辖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东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方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协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东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苏0891民初9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东冠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中,被告东冠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淮安××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东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东冠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管辖应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在杭州市××区辖区内,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淮安××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仲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