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文先与李自明、于翠环、闫德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先,李自明,于翠环,闫德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00215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先。被执行人李自明。被执行人于翠环。被执行人闫德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先与被执行人李自明、于翠环、闫德厚(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8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6年3月17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赵文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赵文先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