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霞与石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石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036号原告李霞,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石秀梅,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石十美健康咨询服务部业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石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李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交纳15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