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朱毅与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970号原告朱毅,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长军,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琪,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朱毅与被告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毅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毅诉称,2015年1月7日及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30,000元,承诺了还款日期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30,000元;2、被告以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以人民币1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止的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琪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周琪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本人周琪因业务需要用于资金周转,于2015年1月29日向朱毅借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20,000元整。借期一个月,借款起止日期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和炯路XXX弄XXX号1706房屋抵押。借款人如逾期归还借款除应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按每天万分之七点三标准计算违约金;出借人为催讨债务发生的劳务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同日,被告周琪出具收条“今收到朱毅转账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整。”2015年2月11日,被告周琪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本人周琪因业务需要用于资金周转,于2015年2月11日向朱毅借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10,000元整。借期三个月,借款起止日期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和炯路XXX弄XXX号1706房屋抵押。借款人如逾期归还借款除应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按每天万分之七点三标准计算违约金;出借人为催讨债务发生的劳务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同日,被告周琪出具收条“今收到朱毅转账人民币柒万元整,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共计人民币拾壹万元整。”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周琪人民币120,000元。2015年2月11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周琪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及支付约定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毅借款人民币230,000元;二、被告周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原告朱毅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被告周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人民币11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原告朱毅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5元,由被告周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峻青审 判 员  赵 霏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