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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郑州绿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新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绿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新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34号原告郑州绿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井永科、马丹,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新月。委托代理人郭佳男、马基亚(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绿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绿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绿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元,由原告郑州绿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170.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