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晓亚诉被告胡其江、连云港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总公司总承包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亚,胡其江,连云港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总公司总承包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52号原告:袁晓亚,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其江,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被告:连云港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总公司总承包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亚诉被告胡其江、连云港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总公司总承���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晓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