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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房春久、房震等与徐少平、黄云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春久,房震,侍孝英,尹淘妮,徐少平,黄云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房春久,居民。原告房震,居民。原告侍孝英,居民。原告尹淘妮,居民。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喜春,沭阳县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少平,居民。被告黄云杨,居民。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四原告诉二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书 记 员  方 亮书 记 员  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