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埇执字第0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英与邓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埇执字第01290-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邓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对被执行人邓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571.3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