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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埇执字第0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英与邓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埇执字第01290-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被执行人:邓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对被执行人邓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571.3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