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小某。双方于2009年2月7日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同居生活时,年龄较小,草率结婚,未建立起感情。婚后双方脾气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根本无法沟通。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于2010年9月带着第三者离家出走,这5年时间一直联系不上被告。双方早已形同陌路,无任何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男孩张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小某。双方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离家,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婚生男孩张小某现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复印于辛集市档案馆的结婚登记材料、婚生儿子张小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辛集市张古庄镇北陈位村村民委员会及辛集市公安局张古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不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由原告对婚生男孩张小某自行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时年龄较小,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1年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无法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第二项中被告负担抚养费的部分,属于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张小某由原告张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文明审 判 员 高振锁代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计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