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728号原告肖某某,又名肖书芳,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柳香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