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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728号原告肖某某,又名肖书芳,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柳香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