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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6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高军与罗桠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军,罗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6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高军,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拜城县。被执行人罗桠营,地址拜城县。张高军与罗桠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拜民初字第010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桠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高军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桠营依法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桠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被执行人罗桠营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等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桠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高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桠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高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昕审判员 郭 刚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