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字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佰翰诉张文志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字558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史某。被告张某,又名张桂钦。委托代理人胡志恒,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