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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执字第3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亮,王奕鹏,林银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陈平亮,男,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林杰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奕鹏,男,住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被执行人:林银娜,女,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陈平亮与王奕鹏、林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至2015年2月15日止,王奕鹏、林银娜共结欠陈平亮借款人民币(下同)53867354元,该款王奕鹏、林银娜应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60568.39元由王奕鹏、林银娜迳付陈平亮。2015年9月21日,陈平亮以王奕鹏、林银娜尚欠借款本金5867354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申报财产表》;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并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共541353.6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转还申请执行人偿还部分债务;冻结被执行人林银娜在平安银行广州江南支行8307.27元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奕鹏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塘坑水库旁新世纪亦居(一期)X型住宅(XX)XXX房产,因其上有权利负担而暂未处置。至此,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介绍本案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部分款项转还申请执行人,冻结的少量存款因故暂缓处理、查封的房产因故暂未处置,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中法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惠春审 判 员  廖泽华代理审判员  陈越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耿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