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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薛玉玲诉解鸿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玲,解鸿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057号原告薛玉玲,女,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解鸿国,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玲与被告解鸿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玉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玉玲负担。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逄锦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