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薛玉玲诉解鸿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玲,解鸿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057号原告薛玉玲,女,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解鸿国,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玲与被告解鸿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玉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玉玲负担。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逄锦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