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虹与白春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虹,白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虹,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白春梅,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虹借款59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4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虹借款132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20元,申请执行费9729.2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