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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曲炳香诉被告曲京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炳香,曲京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25号原告曲炳香,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曲京午,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炳香与被告曲京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炳香撤回对被告曲京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