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金全与刘蜀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全,刘蜀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全,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蜀静,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关于郑金全与刘蜀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金全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蜀静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