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玉表与德州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表,德州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05号之一原告李玉表。委托代理人马铁城,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州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表诉被告德州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玉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州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表撤回对被告德州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崇代理审判员 王路雨代理审判员 卢伟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