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357号原告陆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徐纯,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杰,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婧,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均长期居住在上海市闸北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户籍地均在上海市杨浦区,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提供的共和新路2999弄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原、被告自2008年起开始长期居住在上海市闸北区,故夫妻双方均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