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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雾峰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与王者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44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雾峰演艺设备有限公司,王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446号原告:广州市雾峰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莫志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智成、谭康玲,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者,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广州市雾峰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智成律师、谭康玲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舞台音响设备,拖欠原告货款66万元。被告于2014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再次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分十二个月归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货款66万元;2.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原告。被告无答辩,也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舞台音响设备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1月4日及同年1月5日期间,原告依约将渐变指向性阵列模块扬声器、阵列式补声扬声器、阵列超低音模块扬声器、单21吋超低频音箱、2通道数字DSP功放、数字音频处理系统、ControlSpace扩展卡、ESPLINK-ESP、8通道数字DSP功放、功放8通道ESPLink数字音频信号输入卡等设备送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珠江啤酒博物馆附近的喜乐琶堤;被告在《美国Bose扩音设备报价清单》中签收。原告提交2014年1月7日《欠条》,内容为,1、兹本人王者(身份证号码:××)欠广州市雾峰演艺设备有限公司音响设备货款共计人民币660000元(大写陆拾陆万元整),计划分十二个月归还,每月25日前归还一期(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2、本人承诺按以下期限、数额归还全部欠款:2014年1月25日,本人开始归还第一笔欠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以此类推,每月归还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至2015年1月25日前归还所有欠款;若本人未按上述期限、数额归还欠款的,则未到期的欠款全部视为已到期,且广州市雾峰演艺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归还全部欠款。《欠条》具名人为王者,身份证号码为××。另查明,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及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均证明,在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中均查无身份证号码××此人。庭审中,原告陈述与其接洽的被告为一名中年男子。本院认为,1.根据原告主张,结合法庭审理,本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2.被告不到庭应诉,本院推定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本院确认案涉的《美国Bose扩音设备报价清单》具有真实性。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舞台音响设备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下,本院推定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及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4.经比对,《欠条》具名人身份证号码××,与被告身份证号码××的数字排列基本一致,只是代表公民出生年份的数字有差异。对此,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具有唯一性、特定性,一个公民身份号码只属于特定一个公民专有,换言之,一个公民只有一个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一个公民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情形。4.2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及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均证明,在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中均无身份号码××的公民存在。证实案涉《欠条》具名人王者的公民身份号码××不真实。4.3而且,根据该号码代表的公民出生年份推算,立据人出具《欠条》时已年近九旬,与原告关于被告为一名中年男子的描述相差甚远。所以,在被告不到庭抗辩,以及根据上述已查明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之下,本院推定与原告建立舞台音响设备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及案涉《欠条》立据人,就是原告起诉的被告。5.现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收货后存在付清货款或者支付了部分货款的情形;或者被告出具案涉《欠条》确认债务的民事行为,是其在受欺诈、受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或者被告作出上述确认债务的民事行为后存在付清货款或者支付了部分货款的情形。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66万元的诉讼请求。6.因2004年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已对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作出了调整,导致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请求不明确。故本院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1年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者给付货款66万元给原告广州市雾峰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者给付占用款期间利息(以实欠款额为本金,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止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州市雾峰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雾峰演艺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10730元,由被告王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学晖人民陪审员  郝铁军人民陪审员  罗素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