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1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林志强、付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林志强,付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6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行长。被执行人林志强。被执行人付爱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志强、付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二初字第03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