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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袁立坤与宋小改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立坤,宋小改,崔焕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监1号原审原告:袁立坤,退休干部。原审被告:被告宋小改。原审第三人:崔焕敏,农民。原审原告袁立坤与原审被告宋小改、原审第三人崔焕敏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安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保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