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丁永柏贪污罪监外执行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京0118刑更2号罪犯丁,男,1952年5月23日。2011年12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1)密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罪犯丁有期徒刑十年。在移送执行过程中,因罪犯丁患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颅内动脉多发狭窄、入脉前动脉狭窄、右侧颈内动脉狭窄、颈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病、慢性结肠炎、颈椎病、焦虑抑郁状态、腰骶筋膜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出具了暂缓收押建议书。本院审查后,于2012年3月20日决定对罪犯丁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3月20日、2014年3月20日、2015年3月20日,本院先后根据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建议,分别决定对罪犯丁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6年1月27日,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向本院移送了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丁社区矫正综合表现材料、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出具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书等材料,建议对罪犯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振华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罪犯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罪犯丁在前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自己所犯罪行认罪伏法,认真遵守有关监外执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且现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级)、脑动脉狭窄、双侧颈动脉硬化斑块形成等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丁社区矫正综合表现材料、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出具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书等在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