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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与刘康委托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庆阳安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杨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庆阳安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安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安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营业款29080元,被告刘康对被告庆阳安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担52元,被告庆阳安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康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营业款10000元,余款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全部给付完毕。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刘康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