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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连华与上海航管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连华,上海航管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连华,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航管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黄俊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名花。再审申请人王连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航管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管家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连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航管家具公司应支付其日工资标准和病假工资标准有误,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航管家具公司支付其日工资标准应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0元,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王连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航管家具公司提交意见称:该公司从未与王连华约定支付其160元的日工资标准,原审判决认定的日工资标准有考勤及加班记录、开料车间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表、工资条等证据予以证明。王连华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王连华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及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连华主张其在航管家具公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标准为160元,但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根据航管家具公司提供的王连华2013年4月整月出勤情况,结合王连华该月所领工资金额核算其工资标准,采信航管家具公司关于王连华正常出勤工资为112元/天的主张,计算航管家具公司应按112元/天的标准支付王连华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病假工资,以及2013年10月、11月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原一、二审法院对王连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受伤期间的护理费用的处理,亦符合法律规定。王连华以航管家具公司应支付其日工资标准和病假工资标准有误为由,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但其没有证据推翻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故原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王连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连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 亮审判员 徐东明审判员 惠开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