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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李某某,女,1959年6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某姐姐),女,1954年10月8日生。被告郭某某,男,1953年2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郭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提出,其与原告李某某返还原物一案正在审理,本案应以财产返还为依据,应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对所涉款项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而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上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一案正在本院审理中,尚未审结。故原告主张中止本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常媛媛人民陪审员  党宝琴人民陪审员  崔 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