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家红与马啸天、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家红,马啸天,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上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154号之二原告王家红。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啸天,经理。被告临沂上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晓林,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823号原告王家红与被告马啸天、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上赢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马啸天、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上赢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因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马啸天、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上赢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续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续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