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赵致强与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致强,朵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896号原告赵致强。被告朵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致强诉被告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汉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致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致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