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赵致强与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致强,朵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896号原告赵致强。被告朵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致强诉被告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汉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致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致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