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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勇与被告绵竹市土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勇,绵竹市土门镇人民政府,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530-1号原告魏勇,44岁。委托代理人吴生庆,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市土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绵竹市土门镇场镇。法定代表人杨和安,镇长。委托代理人邓国福,54岁。第三人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营山县朗池镇大东街2号4幢1层1号。法定代表人易文辉。委托代理人袁德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魏勇与被告绵竹市土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四川同晟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正在进行协商解决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勇撤诉。审 判 长  宋 辉审 判 员  蒋 忠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