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新旺与韩会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旺,韩会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605号原告徐新旺,男,生于1971年3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李孟华,女,徐新旺之妻,特别授权。被告韩会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徐新旺韩会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孟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旺撤回对被告韩会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新旺负担。审判员 梁存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万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