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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新旺与韩会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旺,韩会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605号原告徐新旺,男,生于1971年3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李孟华,女,徐新旺之妻,特别授权。被告韩会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徐新旺韩会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孟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旺撤回对被告韩会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新旺负担。审判员  梁存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万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