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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何大良、包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何大良,包德芳,何大旺,杨琼英,何大广,温梅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6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住址浦北县县城城中新区泰禾新城14幢04、05、06、07号。负责人陈芳燕,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梁,该行职员。被告何大良,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被告包德芳,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被告何大旺,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被告杨琼英,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被告何大广,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被告温梅娟,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告何大良、包德芳、何大旺、杨琼英、何大广、温梅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兴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