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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7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合肥恋而爽针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恋而爽针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75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恋而爽针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瑶海区。被执行人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1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款7244.94元及利息(以7244.94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计算,自2015年8月12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总计7319.94元及利息(以7244.94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计算,自2015年8月12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319.94元及利息(以7244.94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计算,自2015年8月12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