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世琴与陈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世琴,陈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919号申请执行人沈世琴。被执行人陈启军,27日生。申请执行人沈世琴与被执行人陈启军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句民一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启军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并自2007年8月2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