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吴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吴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南环东路518号(阳光摩托超市东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西吴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城以北209国道以东。法定代表人:吴琦,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恒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南环西路1478号。关于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吴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西恒晟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8735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一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