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2执371号张小红:你与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至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一、向申请执行人董强支付赔偿款7212.7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董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按逾期期间计算。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50元,执行费50元。款汇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华源支行、账号:17×××5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马从亮、张奎、电话:181588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