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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2民初159号原告王某甲,务农。被告王某乙,务农。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心田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次子王某丙因故死亡,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特别是被告酒后更是变本加厉,无故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无事生非,破坏原告名誉。经村委会、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现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关系很好,被告是怀疑过原告与别人有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过去的事情不管是真是假,被告再也不提了,对以前的事情向原告道歉,从今以后开始好好过日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王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与王某乙于××××年××月结婚,结婚后生育二子,次子因故死亡。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尚可,由于王某乙怀疑王某甲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王某乙当庭表示认可,并表示向王某甲道歉,请求王某甲谅解,今后好好过日子。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有一些纠纷,被告王某乙当庭表示改正过错,请求原告王某甲谅解。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之间互相真诚沟通,诚心相待,互相信任是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的。对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