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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周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41号原告: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鑫。被告: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 洁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兴梅